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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爱洋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298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1033号
    案号 (2015)锦江执字第02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2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天爱洋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归还的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以代偿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蒋欣、黄英、罗一洋对被告四川天爱洋行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蒋欣、黄英、罗一洋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四川天爱洋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蒋欣、黄英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1栋32层1号房屋(权2133549)、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1栋32层D号房屋(权2133543)、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1栋32层E号房屋(权2133539)、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6号1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权1107921)、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6号1栋2单元2层3号房屋(权1107919)及被告罗一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6号1栋2单元2层1号房屋(权1242792)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5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四川天爱洋行贸易有限公司、蒋欣、黄英、罗一洋负担,被告蒋欣、黄英、罗一洋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四川天爱洋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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