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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环罚字﹝202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行政处罚内容 参考《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顾丽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