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456****67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4265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20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16362.5元、复利2528.32元,合计4618890.82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8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律师代理费207000元;三、被告王洪涛、王培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58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859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洪涛、王培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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