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456****67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民初2788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52981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9000元;三、被告王洪涛、王培璐对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6责任;四、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南京枫之语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广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胤海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雷迪欧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华博在线传媒有限责任公同、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久盛地板有限公司、南京迪泓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在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为5310元,由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洪涛、王培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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