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884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2441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给付截至2020年4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6589.46元,及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止按《授信协议》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王洪涛、王培璐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洪涛、王培璐向原告招商第4页共4页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69元,减半收取242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84.5元,由被告左案公司、王洪涛、王培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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