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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州大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08****31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1民初1385号
    案号 (2019)冀1121执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金敬轩、被告五州大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闫立顺借款217万元及利息69000元,两项计2239000元;并给付原告闫立顺逾期借款利息(以217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月息1.15%计算,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计1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7080元,由被告金敬轩、被告五州大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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