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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州大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克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08****31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4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0491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1
    发布日期 2018-0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州大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米业集团八五四制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474965元; 二、被告五州大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米业集团八五四制米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1474965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9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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