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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放罚[2019]5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富杭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张露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董韬进行在岗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职业防护类14.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按照规定对2-4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7000元”,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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