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8469****94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1126号 |
案号 | (2020)苏1084执24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福斌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9年2月4日止,从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应在利息总数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费9000元、诉讼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陈卫红、叶付春、吴华生对2018年2月5日以后的本息及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68354元,减半收取计341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7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588511080023515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354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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