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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唐县国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659****98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4民初8849号
    案号 (2018)黑0104执2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9-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黑龙江金惠丰食品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715120.91元; 二、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黑龙江金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剩余货款374895.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369048.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298098.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148556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652832.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161741.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160110.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1525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29356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15627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610469.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高唐县国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556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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