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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营)文罚字〔2018〕第F-00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7
    决定机关 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 胡永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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