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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0〕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由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东方前城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东方前城小区(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1308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工商银行(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决定机关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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