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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南(消)行罚决字〔2019〕0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青年公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青年公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帐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4
    决定机关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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