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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消)行罚决字〔2019〕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海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1幢1-119室的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宁远大厦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金东区大队 2019年6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0
    决定机关 金东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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