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7****31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10444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236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8-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应付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21,640,699元; 二、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对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之前,编号为IFELC17D29TTTW-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归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5,003元,由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共同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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