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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801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商初字第00340号
    案号 (2015)浦执字第02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4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博克公司定作款325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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