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寨沟喜来登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9095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民终12767号 |
案号 | (2018)川0104执12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6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川01民终1276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5月3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陈开湖、九寨沟喜来登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请求事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陈开湖、九寨沟喜来登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0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陈开湖、九寨沟喜来登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135092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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