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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祖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13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9613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19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6年9月2日的利息138750.69元,以及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按年利率5.75%计算的利息和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99871元; 三、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施能约、施金丹、洪祖文、洪翠菊对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施能约、施金丹、洪祖文、洪翠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浆纱机2台(规格GA308-300、SD-C40)以及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232元,由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施能约、施金丹、洪祖文、洪翠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622840040700077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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