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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祖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13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6民初4391号
    案号 (2017)苏0506执1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2
    发布日期 2017-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6月1日为人民币316559.82元,此后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8.366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75348元。 三、若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96台喷气织机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人民币404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对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3243元,由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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