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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祖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13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7370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联丰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04941.88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联丰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损失费102698元。 三、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联丰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许建英、施喜春对被告吴江市联丰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施春兰、张强对被告吴江市联丰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62元,减半收取22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31元,由被告吴江市联丰制衣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许建英、施喜春、施春兰、张强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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