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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祖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13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海商初字第02570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1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日期 2016-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金鹏纺织有限公司货款98336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983362.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34元,减半收取6817元,由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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