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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隆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57****08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603民初1865号
    案号 (2020)闽0603执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南隆镫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建和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湖南隆镫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建和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湖南隆镫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建和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全费1772元。 四、熊春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熊春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隆镫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福建和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湖南隆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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