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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709****8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4民初581号
    案号 (2021)湘0424执恢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钢材款8546986.59元以及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1621236.83元,后续违约金以8546986.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杨大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 85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共同负担84693元,原告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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