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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长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66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商初字第50号
    案号 (2015)平法执字第00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1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鹏飞欠款人民币192,508.09元,此款于2015年5月6日前给付100,000元,2015年8月6日前给付佘款92,508.09元; 二、被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第一项规定的给付义务,则未给付货款履行期限提前到期执行给付原告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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