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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文)行罚决字[2017]107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3月15日浙江春宇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17日,吴某与浙江春宇物流有限公司建立租赁关系。2017年3月14日民警在对下城区流水东苑30幢4单元某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者浙江春宇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与流动人口吴某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春宇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文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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