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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3371****0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582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张殿旺、被告贾文书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截止2019年1月2日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34365元、罚息124988.63元,共计人民币289353.63元。2019年1月2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 2、被告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刘茂菊、被告张振廷、被告张殿民、被告河北元蓬种猪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刘海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被告张殿旺质押在该行的50000000000207938251保证金账户内人民币200000元活期存款兑现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被告张殿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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