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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3371****0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4423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0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2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0000元以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180元、担保服务费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7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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