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39 |
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形成少缴税款的原因是未缴纳增值税而造成的,在补缴增值税当月申报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和相应的滞纳金。另外,沧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冀沧国税稽二局处【2017】3号)对你单位少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城建税889.3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合计889.3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4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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