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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卫职当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或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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