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工罚(2020)4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