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0****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初4450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29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前海联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4,142,338.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4,142,338.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留购价款100元;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保证金1000万元,按照其它应付款项、逾期利息、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抵扣; 二、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前海联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服务费79,955.62元; 三、张煊楠、李艺、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对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负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追偿; 四、深圳前海联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1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深圳市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追偿; 五、深圳前海联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CF6-80C2A5型发动机(序列号为695614、695663)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深圳前海联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1,356.19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846,356.19元,由被告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张煊楠、李艺、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34,529.07元,原告深圳前海联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827.12元。原告深圳前海联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34,529.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张煊楠、李艺、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834,529.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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