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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俊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2****6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21民初1259号
    案号 (2020)桂0206执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2253048.00
    未履行 3110946.87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柳州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59133.13元及利息、违约金31657.74元(今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505913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柳州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4900元; 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王俊杰、简雪对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柳州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机械设备享有抵押权,对被告王俊杰所有的位于柳邕路293号银华庄园7栋4单元1-2号(柳房权证字第A0061993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被告闫福斌所有的位于柳邕路277-1号兆兴园1栋3单元4-1号(柳房权证字第A024813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柳州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俊杰在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俊杰、被告简雪、被告闫福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864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4354元,由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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