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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2****6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21民初1521号
    案号 (2020)桂0206执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于2019年5月7日解除; 二、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分别支付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法:均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7.125%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0.69%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抵押物价值2464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王俊杰、简雪对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所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届时连同本案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54612010110272179,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姓名)。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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