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亚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5267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二中民(商)初字第01272号 |
案号 | (2016)京02执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380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日期 | 2016-10-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人民币八千万元。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逾期罚息(自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三千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六千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七千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二○一四年七月一日,以一亿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七月二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千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八千万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一百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三、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下已受偿的部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不再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承担相应金额的给付责任。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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