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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8175****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622民初790号
    案号 (2021)赣0603执恢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吴基本和被告洪华星、蔡绿州、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洪华星、蔡绿州、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吴基本借款7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7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2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在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该欠款由被告洪华星、蔡绿州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月的26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随着本金的递减,每月利息相应减少),直到本息全部结清。由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此期间,如遇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可放宽3个月的还款期,在政府搬迁赔偿款到位,可优先提高还款额度或还清。 二、原告吴基本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60元,减半收取36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80元,由被告洪华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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