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68175****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622民初790号 |
案号 | (2021)赣0603执恢3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基本和被告洪华星、蔡绿州、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洪华星、蔡绿州、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吴基本借款7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7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2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在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该欠款由被告洪华星、蔡绿州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月的26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随着本金的递减,每月利息相应减少),直到本息全部结清。由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此期间,如遇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可放宽3个月的还款期,在政府搬迁赔偿款到位,可优先提高还款额度或还清。 二、原告吴基本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60元,减半收取36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80元,由被告洪华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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