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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8175****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6民终467号
    案号 (2021)赣0681执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支付借款、商业汇票承兑垫付款利息计人民币1429720.87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1437720.87元; 四、原审被告洪华星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审被告蔡绿州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93元,共计43786元,由上诉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14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负担1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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