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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华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09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余民二初字第10号(2015)余民二初字第10号
    案号 (2016)赣0622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华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剩余额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7月2日按月息千分之十二计算,2015年7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蔡绿洲、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华星上述债务在2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60元由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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