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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睿智阳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19APR-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5民初9599号
    案号 (2019)京0115执7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兰红与北京睿智阳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睿健身温泉会所入会申请协议》; 二、北京睿智阳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兰红会籍费1548元; 三、衡永安对北京睿智阳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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