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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67****13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8763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1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雷朝阳和被告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胡春峰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于2017年1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前述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未完成部分由二被告继续自行投资开发经营,原告不再参与经营和利润分配。 二、经原告雷朝阳和被告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胡春峰共同结算,二被告截至2019年8月14日仍应向原告支付合作期间的利润13540207元,二被告自愿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现金754327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5996937元。原告同意。 案件受理费51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521元,被告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胡春峰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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