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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阳工商处字〔2017〕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18000元。三、没收下列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红玫(硬金)卷烟2条、黄鹤楼(软蓝)卷烟6条、黄鹤楼(硬雅香金)卷烟2条、利群(硬红)卷烟3条、双喜(软)卷烟8条、双喜(软经典)卷烟2条、双喜(软蓝红玫王)卷烟4条、双喜(硬)卷烟3条,双喜(硬红玫王)卷烟16条,双喜(硬红五叶神)卷烟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8条、双喜(硬经典)卷烟12条、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16条、中华(硬)卷烟2条、芙蓉王(硬)卷烟14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4
    决定机关 阳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家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