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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新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16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002民初1374号
    案号 (2017)皖1002执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文工程价款38006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3元,由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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