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素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409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4460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13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发布日期 | 2016-09-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素清于2016年1月16日前向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垫款2234108.48元。 二、陈磬、孙刚、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对孙素清的上述债务向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72元,由孙素清、陈磬、孙刚、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已有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垫交,孙素清、陈磬、孙刚、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6日前直接给付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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