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连罚〔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位于经开区中山大街1号的污水站排口、石化院北排口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制要求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22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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