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污水站排口、石化院北排口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5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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