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7〕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试平台将清罐时产生的料渣堆放在北侧2号门西侧空地处,现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中试平台将清罐时产生的料渣堆放在北侧2号门西侧空地处,现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7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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