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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试平台将清罐时产生的料渣堆放在北侧2号门西侧空地处,现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中试平台将清罐时产生的料渣堆放在北侧2号门西侧空地处,现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7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