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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钟)安监罚〔2018〕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金陵交运集团驰骋物流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以及参照《常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对该条款的自由裁量标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江苏金陵交运集团驰骋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9
    决定机关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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