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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春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113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3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吉0303执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83240元。欠款利息从本案立案之日(2016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8元,由被告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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