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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呼格吉勒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261996****7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525民初2970号
    案号 (2020)内0525执3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龙(呼格吉乐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树学欠款本金13210元,利息10193元,合计234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王志龙(呼格吉乐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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