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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呼格吉勒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9211972****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2921民初3589号
    案号 (2020)内2921执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呼格吉勒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本金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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