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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1600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重新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诸暨运通电子有限公司未重新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决定给予诸暨运通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7年6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敏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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